发布部门:广东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实质,拟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打造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1、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实行国家安全卫生流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降低职业风险。
关联法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进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合适身体情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推行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使用方法律、行政、经济方法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寻求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状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用时,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饭店就餐导致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中国普法网 > 劳动纠纷 >
- 上一篇:仅发销售提成也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 下一篇:结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吗
劳动纠纷相关
- 08-17 该劳动争议案中当事人订立《协议书》是退职
- 08-17 试用期发生工伤事故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 08-17 劳动争议管辖原则是什么
- 08-17 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
- 08-17 上海浦东 劳动纠纷一案两投难点将解
- 08-17 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 08-17 产假是从生小孩当天开始算吗遇上假期可以推
- 劳动纠纷排行
- 劳动纠纷推荐
- 热门城市